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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2016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期限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采取网上报告方式,登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zjaic.gov.cn/)填报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采取网上年报方式、也可用手机APP年报或向辖区分局(所)进行纸质年报。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


永康日报 8890 00007 2017-01-06 永康日报2017-01-0600028;永康日报2017-01-0600029 2 2017年01月0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