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开展2016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对象
2016年12月31日前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在册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期限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采取网上报告方式,登陆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zjaic.gov.cn/)填报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采取网上年报方式、也可用手机APP年报或向辖区分局(所)进行纸质年报。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