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08版:广而告之

文章导航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1日(第796期)

  《永康日报》

  (2016)浙0784民初3789号

  被告林勇建,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00529211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云溪村136号:原告朱海英与被告林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6)浙0784民初3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林勇建归还原告朱海英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6年5月18日起按月利率0.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林勇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72号

  黄炉苹(住永康市前仓镇麻车店村大路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2012829)、章明海、李洪娣(住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10092115、330722196711142348)、张玉静(住永康市石柱镇郎村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622232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周通、黄炉苹、章明海、李洪娣、潘明亮、张玉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地点分别为2016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2016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浙江省第六监狱,审判人员为陈飞峰、朱仙娥、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74号

  张玉静(住永康市石柱镇郎村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6222323)、黄炉苹(住永康市前仓镇麻车店村大路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2012829)、章明海、李洪娣(住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10092115、33072219671

  114234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潘明亮、张玉静、周通、黄炉苹、章明海、李洪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地点分别为2016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2016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浙江省第六监狱,审判人员为陈飞峰、朱仙娥、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2664号

  吕佩辉:本院受理原告胡海鸥与被告吕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吕秀荷、孙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浙0784民初2691号

  陈小强:本院受理原告夏福强与被告陈小强、徐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9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吕秀荷、孙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浙0784民初3802号

  张骆伟(地址:永康市芝英镇岘口村印堂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12204518)、马驰(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紫微南路93弄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9260024):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新喜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55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4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应萌芯、张苏琴。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4157号

  章一兵(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中路9幢4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2210016):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博宇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章一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归还款项345.3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14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朱晓俊、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4350号

  永康市永洲工具厂(地址:永康市西溪镇桐塘村,法定代表人:吕永周),浙江可心工贸有限公司(地址:磐安县新城区戏台山3地块,法定代表人:陈发明),吕永周、张小芳(地址:永康市西溪镇桐塘村龙背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605095116、3604231978

  08302221),陈发明(地址:永康市西溪镇义门村9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055513),吕美英(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五苑新村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517512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永洲工具厂、浙江可心工贸有限公司、吕永周、张小芳、陈发明、吕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判令被告一归还贷款8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被告二至六在各自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2日14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章璐、吕志武、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5031号

  朱世宁、华倍招:本院受理原告赵春宜与被告朱世宁、华倍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4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吴哲儿、任更生。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浙0784民初5290号

  黄珍惜(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黄店村15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2264928)、卢险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卫星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5030016):本院受理原告李巧燕与被告黄珍惜、卢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吕志武、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6023号

  贾佰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麻车村樟山小区105号)、永康市普迈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柳):本院受理原告宁开升与你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转换程序裁定书。开庭时间为2016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第2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浙0784民初6124号

  卢中华、徐林莉: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毫与被告卢中华、徐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李承祖、华丽贞、吕远征。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6169号

  卢巧燕:本院受理原告周明根与被告卢英莎、徐俊、卢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5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徐香珍、陈月园,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西门4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浙0784民初6488号

  翁传亮(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湖西村7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11018、应海恒(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龙川西路三弄11幢2单元403室,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3260042):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虎与被告翁传亮、应海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10万元并要求支付从2014年5月29日起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注:利息算至起诉之日为5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20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三楼5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6694号

  倪旭杰(身份证号:33072219770621003X)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塘景村63号)。沈丽莹,(身份证号:330722197803064564,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堰头村骑龙小区20号):本院受理原告丁双东与被告倪旭杰、沈丽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6号审判庭(东门4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吕远征、夏繁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3720号

  褚岳亮(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大街59号,身份证号:3307221968092

  52633)沈仙女(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光瑶大街59号,身份证号:330722196809151023):本院受理原告孙苏林与被告褚岳亮、沈仙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上午0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6)浙0784民初4629号

  蒋孟君(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善塘村瑶弄30号,身份证号:330722199001

  182613):本院受理原告余晓莲与被告蒋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53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6)浙0784民初6133号

  吴崇吉(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环村南路102号,身份证号:330722196003082313)舒彩芳(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环村南路102号,身份证号:330722196312102322):本院受理原告舒跃林与被告吴崇吉、舒彩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182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上午11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6)浙0784民初7011号

  董福康(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法连村45号,身份证号:330722196601092

  618)应学军(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法连村45号,身份证号:362101196908010

  947):本院受理原告章春联与被告董福康、应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董福康、应学军归还原告借款125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19日起;25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2月22日起,均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6)浙0784民初1535号

  周如、曹猛: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娃被告周如、曹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蕾蕾、任更生、孙海。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8 2016-09-11 永康日报2016-09-1100007;永康日报2016-09-1100008;永康日报2016-09-1100009;永康日报2016-09-1100006;永康日报2016-09-1100005 2 2016年09月11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