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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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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9月10日(第795期)

  《永康日报》

  (2016)浙0784民初6418号

  邵可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溪心路100弄8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415642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可爱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邵可爱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32768.37元,并支付利息8157.26元,滞纳金6081.85元(已算至2016年8月1日止,起诉后利息和滞纳金继续按贷记卡合约约定计算方法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第九审判庭东门五楼,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6435号

  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90号(永康市邮政大楼第16层1601室),法定代表人:徐卫锋】:本院受理原告阳江市满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3724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6年1月26日暂计至2016年8月11日为8832元),上述标的暂合计为38123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下午13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成隽韬、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6595号

  邵志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邵宅村富源区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10206437):本院受理原告朱君巧诉被告邵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上午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舒宁、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6625号

  程杭全、程于充(分别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葩陌村53号、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葩陌村161-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901153610、3307221986

  01223613):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要求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及承担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请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诉请事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6)浙0784民初6583号

  程文斌(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独松村松北路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4163612),钱菁晶(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后浅村琴溪南路15号):本院受理原告夏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程文斌、钱菁晶共同归还原告夏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金文华、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6)浙0784民初1761号

  卢仙珍(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楼山坑村9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2526196702014922):本院受理原告施志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借款7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74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6)浙0784民初6511号

  任文学(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洪塘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21004513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贷记卡消费欠款本金共计97347.13元、利息30592.45元、滞纳金8944.17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6年6月28日,此后利息滞纳金按约定计算(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每月百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6)浙0784民初6726号

  吕永好、吕六妹、吕益民(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菱塘村南园4弄1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80120571X、330722196

  80730572X、30722199510285717):本院受理原告陈顺才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立即支付原告陈顺才货款612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4)金永商初字第2071号

  章明海、李洪娣(住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710092115、330722196

  711142348)、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工业生产基地利博尔大道5号,负责人:章明海)、黄炉苹(住永康市前仓镇麻车店村大路金3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2012829)、张玉静(住永康市石柱镇郎村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622232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章明海、李洪娣、永康市石柱海鹏塑料五金厂、周通、黄炉苹、潘明亮、张玉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地点分别为2016年12月14日9时00分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2016年12月15日9时00分在浙江省第六监狱,审判人员为陈飞峰、朱仙娥、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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