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地方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永地税限改【2016】1号
浙江省永江实业有限公司等82户纳税人:
因无法将税务文书实地送达你(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永地税限改【2016】1号),告知内容如下:
你(单位)未足额申报所属2016年度之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公告送达生效后3日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前往永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向你(单位)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未在限改期限内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核定核定税款。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