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十一届“永康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
评选工作的公告
为推动“信义永康”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决定开展第十一届“永康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商贸业、服务业、制造加工业(其产品应直接用于生活消费)等经营单位均可自愿提出申请;对从事连锁、特许及加盟等形式经营的企业,应以门店(店铺)为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报条件
申报“永康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状况良好,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诚实守信,依法文明规范经营,工商信用监管等级A级以上(含A级);
(三)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近三年内未因安全、质量、价格、计量、卫生、环保等问题受到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因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被有关部门、新闻单位公开点名批评或披露;
(四)重视企业内部管理和消费环境安全,具有健全的商品准入、售后服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五)设有负责处理消费争议的专(兼)职机构或人员,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处理消费纠纷,得到消费者认可,社会反响良好;
(六)认真履行法定义务,落实商品“三包”规定,服务质量优良;
(七)积极配合消保委工作,广泛宣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三、申报材料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经营单位自荐报名方法,向市消保委或单位所在地的消保委分会(市场监督管理所)领取“永康市第十一届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申报表”,如实填好,并于2016年8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消保委分会一式两份报送下列材料:
1、申报永康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总结材料;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许可证复印件;
3、近年来获得政府或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4、企业内部管理的相关制度;
5、与之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永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201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