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永人社〔2016〕73号
各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永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永政发【2005】129号)、《永康市社会保障政策补充意见》(永政办发【2006】6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我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从费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月缴费工资在2590元与12930元区间如实申报。
二、2015年我市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42276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从费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507.6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1902.60元。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最低缴费额每人每月155.40元,最高缴费额每人每月775.80元。
四、从费款所属期2016年7月1日起,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每月507.60元缴费标准执行;城镇个体劳动者补缴基本医疗保险按每月171元的缴费标准执行。
五、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按永财预[2016]68号相关规定的口径申报调整。
六、各用人单位应根据2015年实际工资收入如实填写,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进行申报,申报结果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缴费基数申报实行网上申报或手工申报方式。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单位可登录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ykhrss.gov.cn)进行申报。
其他单位可带公章到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华丰中路19号劳动大楼二楼)打印表格申报。
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至7月25日。
有关部门将根据申报情况进行稽核。对少报、漏报、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15日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16个月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缴的次月1日起列入欠费名单,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超过16个月的,将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八、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后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名单。逾期未申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各参保单位和个人已变更基本信息(包括:住址、电话号码和存折账号),请及时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分别到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