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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政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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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接第6版)

  (四)支持小微企业规范升级。

  1、对首次年销售达到2000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统计的企业,奖励8万元。

  2、企业完成“小升规”的,以上年度实缴税款为基数,三年内对实缴税款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给予奖励,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新增部分的100%、50%、30%给予奖励。

  3、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次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对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享受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首次上规模的企业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在每年6月份(全省统一)集中减征,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

  九、化解“两链”风险

  (一)全面破解企业“资金链”风险。

  1、进一步扩大总规模10亿元的“转贷通”项目和2亿元的“应急周转金”项目的业务受理范围和额度,简化审批程序,降低使用成本,力推“转贷通”扩面增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类似金融产品的创新服务,全面破解企业银行贷款转贷难题。

  2、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本为主导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用于支持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服务业、农业等产业领域的企业,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两链”风险化解处置。

  3、鼓励利用抵押物评估余值置换保证类贷款,减少互保类贷款的总额与比例。实行企业资产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加强对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工作指导,原则上评估价格不得低于指导价;对已用于银行融资的企业资产(不包含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开竣工的地块),各银行不得以抵押物评估价格下降为由,降低企业资产的融资额度。拓展有效抵质押物的范围,推行无形资产、经营资产等开展抵质押贷款。鼓励发放信用贷款,大力推广“增信贷”等金融创新产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4、鼓励和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基准利率发放贷款,维持常态利率定价秩序。

  (二)全力化解企业“担保链”风险。

  1、引进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处置通道,积极开展不良贷款处置工作。鼓励和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利用资产管理公司,用好用活不良贷款清收、核销和转让等方式,做到“应核尽核”。

  2、成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先为主债务企业与担保企业均为纳税200强的银行保证贷款提供担保置换业务,引导贷款担保关系和层级简化。

  3、建立工业用地收储平台,稳定工业用地价格,强化抵押融资功能。

  4、争取“债转股”工作试点,对有市场活力但有债务困境,或有发展潜力但债务负担较重的重点企业,开展“债转股”工作试点,减轻企业负担,盘活不良金融资产。

  5、建立分类帮扶机制,推动政府牵头主导、各部门协同联动,系统性、针对性地探索企业风险化解新方式,以强服务促控风险,以守好底线促稳健发展,打造区域性金融风险化解处置的新模式。

  6、推行主办行机制,牵头建立合理有序、同进共退的帮扶机制,实行“两链”风险企业联合授信总额管理,统一实施信贷利率优惠、手续简化等支持措施。

  (三)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1、深化企业(个人)逃废金融债务和银行金融维稳警示约谈制度建设,严厉打击企业逃废债和银行强行收贷、压贷、惜贷和恶意诉讼等行为,建立完善不道德银行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

  2、加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工作考核,鼓励和引导各银行增加信贷投放,改善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积极防范和化解“两链”风险。

  十、附则

  (一)本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二)《关于印发永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4﹞235号)、《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的实施意见》(永政﹝2008﹞6号)、《永康市扶持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的奖励办法》(永工设﹝2012﹞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永委﹝2013﹞13号)、《关于印发永康市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52号)、《关于印发永康市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192号)、《关于印发永康市开展“机器换人”专项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27号)、《关于印发永康市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奖励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63号)、《关于印发永康市品牌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24号)、《永康市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有关奖励部分停止执行。

  (三)对企业获得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奖励资金的,市财政给予全额拨付。市财政对该事项(类型)有奖励政策的,若上级奖励金额不低于市级奖励金额,按市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奖励;若上级奖励金额低于市级奖励金额,按市级奖励金额扣除上级奖励金额50%后给予奖励。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四)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并在奖励上不重复计奖。

  (五)本文件由市工业强市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共永康市委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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