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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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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永康日报》

  2016年6月13日(第760期)

  (2015)金永商初字4404号

  金华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汽车城内综合大楼一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徐哲华)。郑泽鹏(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水坑下村6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614123X)。柳丽俐(住永康市花街镇易川村2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1308625):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泽鹏、柳丽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泽鹏、柳丽俐归还原告金华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1.78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3万元自2014年1月30日开始,2万元自2014年5月31日开始,67800元自2015年1月1日开始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210元,由被告郑泽鹏、柳丽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4104号

  朱飞航(住永康市古山镇坑口村环金路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4114030)。邹雨洁(住永康市古山镇坑口村环金路3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92319800912184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威、陈丽娟、朱飞航、邹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门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威、陈丽娟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月利率8.633334‰计算至2015年7月15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8.81元)、罚息(罚息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12.95000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复利(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12.95000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朱威、陈丽娟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500元。以上第一、二项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朱飞航、邹雨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被告朱威、陈丽娟负担,由被告朱飞航、邹雨洁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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