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环保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陈健(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05187491):
2015年9月29日我局向你公告送达永环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催告你立即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下落不明,其他方式又无法送达,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告送达我局永环催告字(2016)2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在本催告书送达十日之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收款银行:永康市建设银行;户名: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代收代缴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0007661—203001)。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