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制度今年扩至五类对象
困难群众每人全年最高可获住院救助8万元
□记者 王伟建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今年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今年我市从增加医疗救助对象、提高医疗救助标准等方面来切实提高我市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充分发挥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托底作用。”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我市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五类对象:一类为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二类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三类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持有民政部门发放《永康市困难群众救助证》对象);四类为“三老”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农村获得永康市级以上的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市政府授予的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五类为家庭年总收入扣除当年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总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标准的人员(因病致贫人员)。其中,我市今年新增二、三、四类对象为医疗救助对象,扩大了救助覆盖范围。
同时,我市还进一步提高救助标准。在住院救助方面,我市明确了以上5类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80000元。住院救助是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可报销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补偿或社会救助(含商业保险补偿和单位补助)后,累计的自负部分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政策要求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累计的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类别给予30%至100%比例的救助。此外,我市还对一类和二类对象给予门诊救助。
为了方便困难群众看病,我市还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平台和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对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实行定点医院医疗救助即时结报预付制度,在大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统一结算后进行最后结报。对于五类救助对象,相关部门将通过手工结报的方式每年在5月份、10月份进行两次救助。其中,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已经超过医疗保险报销限额的,超出部分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算后再予以救助;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申请救助,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予救助。
“‘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推行后,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住院费用,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办结出院时,救助对象只需缴纳个人自付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即时结算实增强了救助时效,发挥了救急救难功能,确保了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