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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4月26日(第747期)

  《永康日报》

  (2016)浙0784民初852号

  被告:永康市银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街道楼塘村)、李金婉(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305280327,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一弄3幢1号)、李孝银(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2290415,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一弄3幢1号)、金妙珍(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0120420,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一弄3幢1号):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银业家具有限公司、永康市康力特工贸有限公司、应忠平、应星华、李晓燕、李金婉、李孝银、金妙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3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志标、章璐、李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6)浙0784民初1098号

  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梅垄路167号):原告胡英妙与被告永康市宏昇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志标、章璐、李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97号

  邵桂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8119029,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潜村西路一弄9号)、施励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1227928,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东路35弄10幢2单元204室)、永康市富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泉湖工业区311号)、永康市大方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金城路81号二楼)、钱海汇(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405209018,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潜村西路一弄9号):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桂荷、施励勤、永康市富尼电器有限公司、永康市大方机电有限公司、钱海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8月3日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志标、章璐、李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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