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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1月27日(第722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74号

  应锦成、夏历(均住永康市芝英镇隔塘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91120451X、342531198306220240):本院受理原告应高冲、应美姿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7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应锦成、夏历共同归还原告应高冲、应美姿代偿款566328.8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应锦成、夏历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284元,由被告应锦成、夏历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475号

  胡雨来、程春燕:本院对原告金华太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雨来、程春燕、程春媚、杨开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845号

  朱光德(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锦江华庭2幢1单元9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2261215)、王金英(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锦江华庭2幢1单元9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11140826):本院受理原告胡红杰与被告朱光德、王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朱光德支付原告胡红杰货款138906.6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红杰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朱光德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39元,由被告朱光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179号

  胡小燕、应毅、吕小青:本院对原告李斌与被告胡小燕、应毅、吕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3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82号

  应德妍(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大支村4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3158227)、翁有金(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大支村4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1188239):本院受理原告程江与被告应德妍、翁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应德妍、翁有金归还原告程江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应德妍、翁有金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应德妍、翁有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浙0784民初00429号

  吕理通(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溪中巷31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309066417)、吕巧燕(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溪中巷31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407076424):本院受理原告陈永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6)浙0784民初00538号

  施俊瑶(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唐先一村龙祥路111号。身份号码:330722194703187918):本院受理原告施国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上午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417号

  施进财(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象牙里村西小区268号。身份号码:330722197711267911)、万艳群(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象牙里村西小区268号。身份号码:320311198211154904):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5月3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418号

  施进财(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象牙里村西小区268号。身份号码:330722197711267911)、万艳群(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象牙里村西小区268号。身份号码:320311198211154904):本院受理原告朱海燕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5月3日上午9时2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292号

  徐飒(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4号1幢2单元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1262648)原告周爱文为与你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29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90号

  被告厉党红,(身份证号:330722197402082817),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道坦村261号。原告孙德浩与被告厉党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厉党红支付原告孙德浩货款人民币250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040元,由被告厉党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400号

  被告丁纯富,(身份证号:330722196910093016),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下丁村83号。原告郑长洪与被告丁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丁纯富归还原告郑长洪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7月2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日止;逾期利息从2013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1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9月9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8日止,逾期利息从2013年9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1332元,由被告丁纯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746号

  吕小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780810006X):本院受理原告陈静诉被告吕小青、陈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小青、陈可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静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小青、陈可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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