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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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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1月16日(第717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4544号

  成结康:本院受理原告邹小兵与被告成结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26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浙0784民初00057号

  王勇江、田腾:本院受理原告陈杭宇与王勇江、田腾、冯君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09时00分,开庭地点在金华女子监狱。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浙0784民初311号

  徐伟(号码330722197211049010,地址:永康市芝英镇南北市场61号)、潘惠兰(号码330722197211037925,地址:永康市唐先镇桐溪村溪后自然村100号):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献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期满后的十五、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徐香珍、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549号

  卢中华、徐林莉:本院对原告胡伟民与被告卢中华、徐林莉、吴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5)金永商初字第4797号

  徐宏伟、朱丽珍: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健与被告徐宏伟、朱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胡悠悠、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6)浙0784民初20号

  胡妙芬、梅雄伟(住址为: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桥下三村永美路87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505095720、330722196410215953):本院受理原告陈爱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归还原告陈爱华借款本金16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0万元从2014年9月11日起、6万元从2014年11月25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第4299号

  王鹏旭(号码330502197110230615,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03弄1号2单元301室)、俞海芳(号码330722197811238261,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203弄1号2单元301室)、永康市和隆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西城丹桂南路35号,法定代表人:王鹏旭):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期满后的十五、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26日14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徐香珍、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402号

  方剑(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下宅方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5288219):本院受理原告高美影与被告吴景琛、吴景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夏官庭、徐香珍。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404号

  郑泽鹏、柳丽俐: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宏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泽鹏、柳丽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28日8时40分在十里丰监狱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朱仙娥、李晶。

  (2015)金永商初字第4466号

  陈平(住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文化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01054510)、陈春丽,(住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1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8302110042):本院受理原告李德有与被告陈平、陈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夏官庭、徐香珍。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590号

  田广天(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10140411)、叶玉双(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1020044X):本院受理原告金宫华与被告田广天、叶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12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9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楼永高、夏官庭、徐香珍。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785号

  王剑锋(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428281X)、沈婉蓓(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苏溪村西宅16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0220625):本院受理原告应春泉与被告王剑锋、沈婉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8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6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蕾蕾、朱仙娥、徐香珍。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99号

  施进财(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象牙里村西小区268号。身份号码:330722197711267911)、万艳群(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象牙里村西小区268号。身份号码:320311198211154904):本院受理原告周勇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939号

  池天宝(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41111381X):本院受理原告胡绍爱诉池天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池天宝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以及约定的借款利息31500元(计算到2015年12月10日);2、由被告池天宝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6)浙0784民初00045号

  朱明亮(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口村金城街二百十八弄2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10606621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日出轿车租赁服务部诉朱明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朱明亮支付原告租金1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6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值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朱明亮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6)浙0784民初00119号

  程映霞(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711093629):本院受理原告徐菲窕诉程映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依法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共计2248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提 醒

  刊登2016年1月4日永康日报的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第714期)中:(2015)金永商初字4042号公告被告沈圣健的开庭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13时40分,(2015)金永商初字3675号公告被告应永波的开庭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3时40分,特此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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