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6年1月4日(第714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3546号
永康市今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市西城陈爱花扣板批发部与被告永康市今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546号
永康市今朝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施俊就(2015)金永商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诉称: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3546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4号
施永泮(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西园南路5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2147918):本院受理原告胡翩翩诉你、楼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施永泮、楼红梅归还原告胡翩翩借款3303490元并赔偿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786元,由原告胡翩翩负担19558元,由被告施永泮、楼红梅负担3522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施永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318号
永康市象珠镇玖发五金制品厂、吕杰兵、陈露霞、永康市顾心五金制品厂、吕忠厅、徐月平: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期满后的十五、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7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杭州市乔司监狱,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朱仙娥、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675号
应永波(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205001X,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金水湾3幢2单元602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永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准予宣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提前到期,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60521.1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江南金水湾3幢2单元602室的房地产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28000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1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朱蕾蕾、金华英、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823号
吕贞鸟(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0020827,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大千门里19号)、永康市磨宇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法定代表人:吕贞鸟)、陈小阳(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2280812,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大千门口里19号)陈政(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07130810,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大千门口里19号):本院受理原告胡福寿与被告吕贞鸟、永康市磨宇工具有限公司、陈小阳、陈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11日14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朱蕾蕾、金华英、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914号
俞百官、施云美:本院受理原告徐光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7日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李晶、王小英,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031号
郑小刚、徐丽娜:原告永康市宏宝石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期满后的十五、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5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夏繁华、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042号
沈圣健(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12200012,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紫荆苑4幢1单元402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沈圣健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本金14622.45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4月12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朱蕾蕾、金华英、张苏琴。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181号
孙灵巧(地址: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西峰路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3124025):本院受理原告胡亚东与被告胡跃进、孙灵巧、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胡跃进、孙灵巧归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6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为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章璐、李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182号
孙灵巧(地址:永康市古山镇古山一村西峰路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3124025):本院受理原告胡亚东与被告胡跃进、孙灵巧、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胡跃进、孙灵巧归还原告借款894600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浙江嘉顿园艺工具有限公司、上海电器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6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章璐、李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318号
董海航(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2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4021013)、胡月兰(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2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9091921)、董军锋(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垤里村48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11071037):本院受理原告颜康生与被告董海航、胡月兰、董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2、由第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连带责任。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下午13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643号
庄有彬、施玲美、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振上与被告庄有彬、施玲美、永康市麦尔太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4月8日13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徐香珍、吕志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686号
倪磊、应小芳:本院受理原告沈爱芳与被告倪磊、应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14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4705号
范拥政、王苏珍:本院受理原告施祖兴与被告范拥政、王苏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15时15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65号
胡高新(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南湖村和谐路6号。身份号码:330722196803276458)、吕英(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南湖村和谐路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0226420):本院受理原告朱建良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高新、吕英归还原告朱建良人民币613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胡高新、吕英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16元,由被告胡高新、吕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83号
何根长(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56弄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1266459)、王永娟(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一村尚发路4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303167129):本院受理原告徐笑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根长归还原告徐笑园借款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永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何根长、王永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50元,由被告何根长负担,由被告王永娟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84号
王永娟(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一村尚发路4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303167129)、何根长(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56弄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1266459):本院受理原告徐笑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永娟归还原告徐笑园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的利息从2012年12月17日起、另10万元从2013年2月27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何根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王永娟、何根长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850元,由被告王永娟负担,由被告何根长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98号
何根长(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56弄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1266459)、王永娟(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一村尚发路4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303167129):本院受理原告孙丽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根长归还原告孙丽君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永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何根长、王永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500元,由被告何根长负担,由被告王永娟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48号
胡彦(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9058614):本院受理原告王香维与被告胡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彦归还原告王香维借款人民币3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334元,由被告胡彦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