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2015年第一批公租房符合条件对象公示
根据《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3〕77号),申请我市2015年第一批公租房的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申请人具有市区三环线范围内或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城镇居民户籍3年(含)以上或在我市持有《浙江省居住证》;2、申请家庭201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600元;3、申请家庭在我市无房;4、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在我市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中在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本次公租房:1、已享受其他形式实物住房保障的;2、家庭成员拥有一辆及以上汽车的(2015年6月30日以后办理过户或注销的仍视同有车),但仅有一辆轻型货车或微型面包车(原车购置价7万元以下)的除外;3、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资本总和或投资总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4、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满14周岁或虽已满14周岁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本次申请公租房的家庭共89户,经街道居委会初审公示,再经公安、民政、国土、建设、市场监管、卫计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其中52户家庭符合条件,为接受社会监督,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6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家庭,将取得公租房保障资格。请列入公示名单的申请人保持电话畅通,电话号码如有更改应及时告知我局。公示期间,如发现问题,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我局住房办反映。
具体内容详见市建设局网站(www.ykjs.gov.cn)。
联系电话:87170266
联系地址:永富南路13幢1号(建设大楼2楼)。
附:永康市2015年第一批公租房符合条件对象名单
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