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
永土让告字(2015)第36号
经永康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公开招标出让永康经济开发区6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二、参加投标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
受让人若非永康市内的企业或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必须在永康市内成立具备房地产开发的新公司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若要成立新公司的,投标人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我局可以根据出让结果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中标人。
四、本次招标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招标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6年1月8日前,获取招标出让文件,交纳资料费200元。
五、申请人可于2016年1月8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6时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三楼)收储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对象报名时,法人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在册、变更基本情况及章程、单位公章;自然人须带有效身份证件;其他组织须带组织机构批准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件和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参加投标的除委托人在本局工作人员面前当面授权委托外,均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8日下午16时。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16年1月8日下午16时30分前确认其投标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活动定于2016年1月9日9时在永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城路518号汽车东站大楼九楼)举行。本次出让活动由永康市公证处公证。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报名时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竞得人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在末次缴纳出让金时才能全额转为土地出让金。竞得人中标后不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作自动放弃论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竞得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出让活动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付到永康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室办理。
(二)竞得人在竞得地块成交后,出让人与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竞得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出让金为该宗地块的总地价款,不含契税。出让人在受让人全额交清土地出让金后2个月内以土地现状向受让人交付土地。
(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永财综[2012]132号文件另行收取,契税和印花税按成交价格的3.05%收取。
(四)本次出让地块以土地现状出让,出让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勘察现场。有关具体情况可向永康市土地收储交易中心垂询。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永康市华丰中路18号
联系电话: 0579-87174812
联 系 人: 吕先生 卢女士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