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永康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预验收情况的公示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验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质检质函〔2013〕433号)要求,根据永康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申请,浙江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12月2日至3日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永康市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工作进行了预验收。预验收结果表明,永康市较好地完成了创建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重点考核条件和主要考核指标均达到《国家质量发展纲要》和《“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考核验收细则》规定的要求。经研究,拟确定永康市为创建预验收合格城市,并提请国家质检总局正式验收。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到12月21日,在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向浙江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联系电话:0571-85027855、85120672;
传真:0571-85023572。
浙江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