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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2月15日(第708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20号

  被告:李明娣(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横麓村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51211214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李明娣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3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按月利率7.26‰计算至2015年6月4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0.89‰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所欠利息按季按月利率10.89‰计算复利)。二、由被告李明娣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5200元。上述一、二项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明娣所有的坐落在永康市东城前花园1号2幢1单元3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108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01)字第02874号】在上述一、二项款项范围内(但不超出人民币1050000元)优先受偿。如被告王剑锋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5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11852元,由被告李明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30号

  被告:任赵勇(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285号,身份证号:330722197710223079)本院受理原告李锦超与被告任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由被告任赵勇归还原告李锦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但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任赵勇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00元,由被告任赵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71号

  夏顺风、徐永洁(住址: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鲤鱼塘村里川南路31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1314533、33072219711024452X):本院受理原告李美兰为与被告夏顺风、徐永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7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归还原告李美兰借款2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夏顺风、徐永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9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6996元,由被告夏顺风、徐永洁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00号

  朱响阳(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坑里村回金路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4076210):本院受理原告朱建福为与被告朱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00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朱响阳归还原告朱建福借款2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5月24日起, 8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3年7月2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朱响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84元,公告费400元,共计7784元,由被告朱响阳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48号

  胡振禄、张娜娜(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上村江麻园自然村1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30617381X、230119198612315324):本院受理原告程振谱、朱月肖为与被告胡振禄、张娜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34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振禄、张娜娜归还原告程振谱、朱月肖代偿款213196.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4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振禄、张娜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4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704元,由被告胡振禄、张娜娜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03号

  赵莲多(住址: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4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0418282X):本院受理原告高福雄为与被告赵莲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03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赵莲多归还原告高福雄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赵莲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150元,由被告赵莲多负担。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05号

  永康市高翔休闲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工业区滨江路1号。):本院受理原告黄文忠为与被告永康市高翔休闲用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05号判决书。由被告永康市高翔休闲用品制造厂支付原告黄文忠货款33420.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永康市高翔休闲用品制造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高翔休闲用品制造厂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91号

  胡志宁、黄英(住址: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古山四村新早塘南路4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401194016、330722197505134026):本院受理原告郦学贵为与被告胡志宁、黄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9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志宁、黄英支付原告郦学贵货款4863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12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志宁、黄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540元,由被告胡志宁、黄英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29号

  胡松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10845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2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松晓归还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92989.7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3年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890元,由被告胡松晓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38号

  胡雄伟、胡群静(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雪塘村富民路7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3303811、330722197408276428):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3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胡雄伟、胡群静归还原告胡德新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雄伟、胡群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940元,由被告胡雄伟、胡群静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49号

  杜胜利、楼爱钦(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坑底自然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30717403X、330722198308227922):本院受理原告陈惠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49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杜胜利、楼爱钦归还原告陈惠新借款15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损失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杜胜利、楼爱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6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60元,由被告杜胜利、楼爱钦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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