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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社会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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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纬马律师事务所 郑红莉 张秋翔律师

  1、民间借贷中保证期间的问题

  问:我借了一笔钱给朋友,利息1分,约定一年后归还。他还找了朋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在这笔借款已经到期,但他没有归还。请问我只起诉他,不起诉保证人可以吗?

  答:你可以只起诉借款人,不起诉保证人,这是你的权利。但是这涉及保证期间的问题。如果你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你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有约定,应服从约定,如果约定少于6个月,则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当为6个月;如果是不定期保证,例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两年时间。如果在此期间你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2、有关于执行异议的问题

  问:2007年6月,我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8年,我的父亲因替他人担保被江西某法院判决承担责任。2015年5月,该院执行局以我购房时系在校大学生,无能力购房,系父亲无偿转让,从而认定该房应属于父亲,故予以查封。请问该查封是否合理?

  答:根据物权法第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除非利害关系人证明该房登记事项错误,否则你就是该房的合法权利人。当然从举证权利角度来说,你提供证据证明房款来源,更能说明你权利的合法性。

  其次,根据你的陈述,购房时间在2007年,债务发生的时间却是在2008年,因此,即使按无偿转让影响债务人偿债能力的角度,债权人也无权申请法院查封。因为2007年时该债权人还没有发生,你的购房资金即使与你父亲有关,也不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其次,从购房到查封已经超过5年的最长撤销期限。

  你可以依据上述理由,提出执行异议。


永康日报 社会点击 00006 律师在线 2015-12-12 永康日报2015-12-1200015;永康日报2015-12-1200014;17995 2 2015年12月1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