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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问百事

  社保政策有调整

  多项新规惠民生

  市民来电:今年的社保政策做了哪些调整。

  人力社保局:今年下半年,我市调整多项社保政策,涉及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工伤保险费率、生育保险费率以及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政策调整如下。

  11月起失业保险待遇

  标准提高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能高于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所得工资最低标准,即最低工资标准。

  从今年11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是按最低工资标准75%确定,调整为1245元,提高了142元。

  10月起工伤、生育保险

  费率调整

  我市从2015年10月1日起对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

  其中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8%调整为0.5%;工伤风险中,将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划分八类,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依次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1.05%、1.35%、1.65%、1.95%、2.4%、2.85%。

  我市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现

  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

  全覆盖

  10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现了我市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城乡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的全覆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大病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员的个人自负部分累计超过2.5万元的,对超额部分给予55%比例的再次报销。该项保险费按每人每年800元收取,个人自费部分为240元。

  而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略有不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3万元的合规医疗费用,按65%的比例进行再次报销。

  另外,该项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1元筹集,且从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自动划转,无须企业和个人另行缴纳,不增加两者负担。

  整理 记者俞晓赟


永康日报 8890 00005 2015-12-04 永康日报2015-12-0400015;17354;永康日报2015-12-0400030 2 2015年12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