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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反间谍法》,守护国家安全
□记者 邱灵娟 通讯员 陈望安
当你与境外人员谈论国家大事时,是否想过,这个人很可能是间谍,想通过你来窥探国家秘密?而你不经意的言行,很可能就泄露了国家机密,成为间谍!
不要认为这是开玩笑,因为间谍可能随时都在监视着我们的行动,谋划着如何从我们身上获取情报。近期,国内媒体就连续披露了数起普通公民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拢、策反的真实案件。
就在金华,一名男子潜伏到我军基地周围,暗中观察我军各项部署和动态,并通过电话和网络不断将信息发送给境外某间谍。海南海口,一名政府官员与“台商”朋友觥筹交错之际,“台商”朋友开出大价钱,提出要国家涉密文件“作为参考”,该官员半醉半醒之间经不住利诱,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不归路。湖南湘潭,少年张某接到一个神秘的快递包裹,他摸出包裹中夹藏的存储卡,对里面的加密资料进行处理,用电子邮件悄悄发往境外,充当了传递情报的“交通员”。
这些并不是谍战剧,而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情。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上升,中国已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策反、渗透、窃密的主要目标,大学生和广大网民是间谍比较青睐的对象。在世界各国都加强立法反间谍的大环境下,2014年11月1日,我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也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认真学习《反间谍法》,可以帮助我们辨别间谍及其行为,远离间谍及其活动,不被利用,做一个爱国守法的好公民。
基础知识篇
1、 当前我国反间谍斗争面临着怎样的形势?
反间谍斗争是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工作。大量事实表明,随着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和国际战略格局的深刻变化,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从各自国家战略利益需要出发,不断加大对我国间谍情报活动的力度。国家安全机关侦破的大量案件充分说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运用人力和技术的各种方法手段,策反发展我国境内人员,刺探、窃取、收买国家秘密,开展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对国家安全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切实加强反间谍斗争十分必要。
2、什么是间谍行为?
根据《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典型案例】间谍组织指使境内行为人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郭某某,男,南开大学毕业,军事领域某方面技术专家。20世纪90年代初,郭某某在参加一个远房亲戚婚礼时,结识了某境外间谍人员,随后被该间谍以金钱收买。在明知对方为境外间谍组织工作的情况下,郭某某仍然向其提供了大量有关我军队武器装备方面的情报信息,其中包括多项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及材料,对国家安全与国防建设造成了特别巨大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2007年5月,郭某某被依法判处死刑。
【典型案例】行为人勾结其他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
国内记者吴某于1992年3月结识香港某报记者梁某,交往中,吴曾指点梁在内地进行采访的技巧,引起该香港报社老板的重视,并被聘为该报长期撰稿人,要求他写写北京的政治。1992年10月,中共十四大召开,梁赴京采访,一下飞机便迫不及待地约见吴,交给他1.2万港币,表示希望得到十四大报告。常接触文件的吴知道,提供十四大文件的后果不同于一般文章,便本能地拒绝了。然而,他经不住梁的再三利诱,最终丢掉了国格、人格,将当时还是“绝密”件的十四大报告复印件给了梁。于是,该香港报社在十四大前夕全文刊登了十四大报告,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负面政治影响。吴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什么是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
(1)间谍组织,是指外国政府或地区政治集团建立的旨在搜集我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我国实施分裂、颠覆、渗透、策反等破坏活动,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组织。
(2)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的人。
【举例说明】西方主要间谍情报机关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特别是冷战时期,各国为维护本国利益和安全,纷纷扩充间谍情报机关,使其规模日益庞大。如美国中央情报局(CIA)和联邦调查局(FBI)、英国秘密情报局(MI6)和秘密保卫局(MI5)、以色列摩萨德(全称情报与特殊使命局)和军事情报局等。
4、 什么是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危害我国家安全的活动。
【典型案例】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的任务
吴兵(化名),杭州人,曾在某舰队服役。2003年他在赴澳大利亚探亲期间,被台湾“军情局”隐蔽在悉尼的人员发展。2006年,吴兵接受台湾“军情局”任务,开始在澳大利亚通过互联网开展对中国大陆的情报活动,以招聘信息员为名,大肆勾联我国境内人员达数百人,其中部队人员数十名,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利益。2007年,杭州市国家安全局将其逮捕归案,吴兵最终被判处死缓。
工作职责篇
5、 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主要任务是主管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保卫、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6、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反间谍工作中有哪些职权?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行使以下职权:
(1)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3)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
(5)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6)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7)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8)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9)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10)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法律知识篇
7、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哪些权利?
《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1)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对协助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个人,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给予奖励。
(3)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并有权要求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及时告知处理结果。
【典型案例】国家安全机关给予个人奖励
2003年12月,根据群众举报,某市国家安全局将正在某军工造船厂附近江面观察、拍摄我国在建新型军舰的童某某当场抓获。据童某某交代,其被境外间谍组织策反后,按照该间谍组织的指令,多次到广州、湛江等地观察、拍摄我国军事目标,将观察到的情况绘制成图案资料,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给该间谍组织,从中获取大量间谍活动经费。最终,童某某因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因本案举报人对反间谍工作有重大贡献,某市国家安全局决定奖励其人民币10000元。
8、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反间谍法》规定,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2)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3)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4)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6)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7)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典型案例】国家安全小组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线索
1999年5月,某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在互联网上发现一篇介绍某国防重点工程研制进度、近期研制规划和总装、试验情况,以及中央、军委领导亲临研制现场有关情况的文章,立即将该文下载并报告所在市国家安全局。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发现,该行为是某军工研究所工作人员郭某所为。最终,郭某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抓获,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平安永康
(下转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