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浙江省永康市小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实,因你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本局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永人社监罚先告字〔2015〕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你单位如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向本局(地址: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永康市金城路19号科技大楼216室 电话:0579-89051766)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