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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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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1月17日(第698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96号

  董政(住永康市花街镇下堑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0128613)、方苏平(住永康市花街镇下堑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02862X):本院受理原告徐辉与被告董政、方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董政、方苏平归还原告徐辉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30日起按借贷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董政、方苏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670元,由被告董政、方苏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97号

  俞伟勇(男,汉族,住永康市芝英镇大塘村6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1184550),胡绿娇(女,汉族,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东路14幢1-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520452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俞伟勇、胡绿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俞伟勇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透支款本金198244.42元及利息、滞纳金(算至2015年7月12日止的利息为38588.84元,滞纳金为10000元,之后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是按未还部分的5%计算,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胡绿娇对上述款项中卡号为4518105079656702的信用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透支本金100366.49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滞纳金及卡号为5240470032404398信用卡所产生透支本金55546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滞纳金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1元,由被告俞伟勇、胡绿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923号

  陈爱华(住永康市花街镇油坑村1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3246421)、张康亮(住永康市西城街道周塘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1200012):本院受理原告陈新龙与被告陈爱华、张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爱华、张康亮归还原告陈新龙借款12862.8元,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元,由被告陈爱华、张康亮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53号

  被告陈朝阳,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612142312),汉族,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项村55号。原告周丽群与被告陈朝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周丽群与被告陈朝阳离婚;二、婚生儿子陈周赟(2000年9月21日出生),由原告周丽群抚养成人,由被告陈朝阳每年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金华地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一半支付),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于每年7月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周丽群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10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胡跃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77号

  永康市安泰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桐塘头村62号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朱高才)、李红峰(住永康市象珠镇峡源村新源路5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2167116):本院受理原告胡新降与被告吕美爱、永康市安泰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李红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永康市安泰轿车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新降欠款64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胡新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永康市安泰轿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97号

  胡秀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高川花苑67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11294016):本院受理原告应春花与被告胡秀芳、应月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秀芳、应月威归还原告应春花借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应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胡秀芳、应月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60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徐立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56号

  曾华清、朱玲妹:本院对原告匡增团与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97号

  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永康市恒凯蜂窝纸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83号

  徐理勇、傅桂秋:本院对原告周江海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5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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