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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1月10日(第694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99号

  被告李宇钦,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81114263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被告陈佩娟,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710262326),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原告郦金中与被告陈佩娟、李宇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陈佩娟、李宇钦支付原告郦金中货款人民币183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人民币660元,由被告陈佩娟、李宇钦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15号

  陈君可、周华华(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街头村6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409054514、410482198305107722):本院受理原告支徐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15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陈君可、周华华归还原告支徐伟借款本金33.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君可、周华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288元由被告陈君可、周华华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51号

  李德福、高秀珍(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象瑚里村金象南路21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604013612、330722196907249227):本院受理原告夏改革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51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李德福、高秀珍归还原告夏改革借款1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李德福、高秀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0500元,由被告李德福、高秀珍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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