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使工伤保险费率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费款所属期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与生育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风险类别划分、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根据永政办发[2015]161号,一类至八类分别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0.6%、1.05%、1.35%、1.65%、1.95%、2.4%、2.85%。
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
根据永政办发[2015]162号,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
永康市财政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