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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5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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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11月3日(第692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61号

  胡利民(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6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51104431X)、黄月华(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6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20504042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陈文伟、黄仙凤、胡利民、黄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文伟、黄仙凤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8.5‰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止【扣除已扣划的0.08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文伟、黄仙凤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0.5‰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7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文伟、黄仙凤支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上述第一、二、三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四、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文伟、黄仙凤所有的坐落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金城嘉园2幢2202室房地产(房权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19093号,东城共字第0643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永国用(2010)第767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85078号)就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融资限额280万元范围内享优先受偿。五、被告胡利民、黄月华对第二款项中的借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第三款项中的部分律师代理费1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6元,由被告陈文伟、黄仙凤负担,由被告胡利民、黄月华对上述诉讼费用中583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68号

  陈基(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7218618)、陈颖奕(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05092627)、陈海洋(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方村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908118611):本院受理原告应广伍与被告陈基、陈颖奕、陈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基、陈颖奕归还原告应广伍借款人民币392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3年1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陈海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应广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基、陈颖奕、陈海洋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600元,由被告陈基、陈颖奕负担,由被告陈海洋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04号

  永康市尚格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上范村。法定代表人:王政)、王化中(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上范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7181211)、胡妙春(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上范村4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4271221)、王政(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上范村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2241216)、梅春伟(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上范村7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3135922):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尚格工贸有限公司、王化中、胡妙春、王政、梅春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2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29号

  永康市康美真空镀膜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百福大道9号第一幢三楼,经营者李俊红):本院对原告全椒大哲油墨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康美真空镀膜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2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103号

  裘世峰(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08188215,住永康市花街镇尚裘村162号)、陈美珠(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03246425,住永康市花街镇尚裘村162号):本院对原告应研与被告裘世峰、陈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3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29号

  楼爱飞(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江村92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03189025):本院受理原告赵幼和、罗六梅与被告楼爱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楼爱飞支付原告赵幼和、罗六梅货款87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0元,由被告楼爱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03号

  永康市九度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楼爱飞:本院对原告永康市古山捷功金属制品厂与你们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34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52号

  被告:包兆雄(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泽村59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11151116)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路宝轿车租赁服务部为与被告包兆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由被告包兆雄支付原告永康市路宝轿车租赁服务部租金56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永康市路宝轿车租赁服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包兆雄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兆雄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18号

  被告:叶高江(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花古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403212834)被告:田爱圭(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花古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10202826)被告:叶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花古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6242811)本院受理原告陈正敖为与被告叶高江、田爱圭、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由被告叶高江、田爱圭、叶鹏归还原告陈正敖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675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叶高江、田爱圭、叶鹏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9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24308元,由被告叶高江、田爱圭、叶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34号

  王锦生(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西津新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112081318):本院对原告王永建与王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5号

  陈智勇(住永康市象珠镇后渠村湧金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3067118)、姚红霞(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锦绣江南4幢1单元1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7036424)、浙江科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寺口村,法定代表人:吕长叶)、吕长叶(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梧桐山自然村凤凰巷5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105046415)、永康市红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东城街道大园童村大路山脊1号,法定代表人:姚红霞)、南陵县博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智勇)、芜湖市南陵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陈智勇)、芜湖县汇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湾沚镇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建):本院对原告应远与陈智勇、姚红霞、浙江科达工贸有限公司、吕长叶、永康市红霞服饰有限公司、南陵县博雅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南陵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县汇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80号

  徐苏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10268228):本院对原告施红广与徐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3382号

  田广天(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210140411),叶玉双(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营盘路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41020044X):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01月29日08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楼永高、吴哲儿、朱仙娥,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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