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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款后商家“跑路”

  可向卖场提出索赔

  问:消费者李女士在某家居卖场内与A楼梯有限公司(展位号126号)签订了楼梯买卖合同,并在家居卖场交付了预付款8000元(包含定金100元)。

  但在随后的安装准备中,A楼梯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次刻意违约,并以种种借口不予安装楼梯。随后,李女士发现某家居特卖场的A楼梯有限责任公司展位也早已人去楼空。无法与A公司取得联系的李女士找到了某家居卖场希望讨个说法,但最终却被卖场以“非产品质量问题”而拒绝提供任何售后服务。请问,李女士能不能向家居卖场提出追偿?

  答:卖场或商场内的专柜、展柜突然撤柜消失不见,其所遗留的问题应由谁来负责,这似乎一直是投诉的热点之一。

  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据此,李女士凭消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向某家居卖场提出索赔。

  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 卢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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