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货运车辆进入中心城区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5〕8号
为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压力,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心城区禁止货运车辆通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交警、城管执法及其他交通管理人员指挥。未经登记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每日6时至22时330国道(花园大道和香樟大道路段)—西塔路—五金大道—溪心路构成的环线内(不含环线)禁止大型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和电瓶三轮车通行。
三、溪心路(五金大道至花园大道段)禁止大型载货汽车通行(五金博览会、门博会等大型活动时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分流方案执行)。
四、因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工作需要,确需在以上禁行区域内行驶的禁行车辆,必须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通行证后,按指定路线、时间行驶。
五、对违反本通告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