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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房所有权变动

  不影响租赁效力

  问:2014年8月15日,我和程某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程某将其位于经济开发区的厂房租赁给我。随后,我将设备搬进厂房开始营运。2015年7月30日,袁某告知我,其与程某签订了厂房转让协议并已登记,该厂房归其所有,他要求租金上涨10%,否则让我搬离厂房。请问,我有无权利继续租用该厂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若程某与袁某的厂房转让协议签订于2014年8月15日之后,那你有权利要求袁某按原先的厂房租赁协议继续履行合同。若程某与袁某的厂房租赁协议签订于2014年8月15日之前,你可以与袁某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无权再继续租用该厂房,但你可以要求程某承担由此给你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醒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协议之前确定出租方是否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至关重要。

  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 李丽超律师


永康日报 社会点击 00004 2015-10-26 13966 2 2015年10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