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陈健(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05187491):
因你违反《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于2015年9月23日依据《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你下落不明,其它方式又无法送达,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向你公告送达我局永环罚字〔201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贰仟元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
你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局指定银行帐户(开户银行:永康市建设银行;户名:永康市财政局罚款代收代缴专户;帐号:33001677235053003548—203001)。缴款之前先到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大队收费大厅)开具专用缴款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或金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