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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9月29日(第683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316号
胡毅(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健民路8号。身份号码:330722197504226412)、应艳(女,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健民路8号。身份号码:330722197603203822):本院受理原告许玉爱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5000元及利息(其中15万元借款从2013年12月1日起、另外45000元借款从2014年2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3312号
徐航:本院受理原告谢振伟与被告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邵兆亮、胡悠悠、华丽贞,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269号
方建设(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四路口上村下城塘7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5502145716):本院受理原告韦建跃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由你归还原告韦建跃欠款122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93号
程双明、沈月珍(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金竹降上村茶叶坑自然村15号,身份证号码分别为:330722196006114317、33072219620507432X):本院受理原告徐彩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1.5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59号
王勋(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学东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1071419);永康市力航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柿后工业基地永州南路5号内第2幢,法定代表人:王跃进):本院受理原告郑江松与被告王勋、永康市力航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10号
李明娣(地址:永康市石柱镇横麓村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2112140);陈方勇(地址:永康市西溪镇棠溪村50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402285518);永康市李氏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石柱镇横六村,法定代表人:姚月宫):本院受理原告郑江松与被告王勋、永康市力航锁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2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4日安月利率0.927%计算;罚息从2015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3905%计算至款清之日;复利每季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3905%计算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7000元;3、判令第一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4、依法判令上述款项在第一被告所有的东城前花园1号2幢1单元302室房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10860号:土地证号:永国用(2001)字第02874号)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5、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38号
永康市海泽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花港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巧仙):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铭升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海泽锐工贸有限公司、胡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0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82号
应德妍、翁有金:原告程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6年1月7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邵兆亮、任更生、吕志勇。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763号
永康市冠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伟晟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英臣车业有限公司、吕伟建、王开仙、王志昂、应晓赟、应雄伟、陈鸣、朱梦兰、朱冠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冠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伟晟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英臣车业有限公司、吕伟建、王开仙、王志昂、应晓赟、应雄伟、陈鸣、朱梦兰、朱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金华监狱,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吕秀荷、朱佩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669号
王文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井头沿1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11191418):本院受理原告林锦亮诉王勋、金玲玲、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勋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林锦亮借款人民币3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王文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林锦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勋负担,由被告王文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583号
梅玲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一弄8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3241722):本院受理原告成孟诉梅玲春、黄猛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梅玲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成孟借款192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3年5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88元,由被告梅玲春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01号
王玉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库街22号5单元5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506110035):本院受理原告程若珍诉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玉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若珍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王玉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67号
吕丰尧(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东路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6090413);赵应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东路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7310029):本院受理原告段术凡诉吕丰尧、赵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丰尧、赵应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段术凡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丰尧、赵应敏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68号
吕丰尧(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东路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6090413);赵应敏(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河东路5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7310029):本院受理原告应春玲诉吕丰尧、赵应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丰尧、赵应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应春玲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丰尧、赵应敏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24号
杨旸(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7幢3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6070338):本院受理原告卢勇诉杨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卢勇货款7105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7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976元,由被告杨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75号
童其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21008643X);赵金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绍童村梓华中路10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309126745):本院受理原告陈跃新诉童其法、赵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0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童其法、赵金花归还原告陈跃新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月利率2%为限)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50元,由被告童其法、赵金花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06号
永康市志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151号,法定代表人:陈魏萍):本院受理原告昆山新巍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永康市志明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新崴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货款182063.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康市志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99号
胡奇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公园里1幢2单元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160031):本院受理原告胡倘诉胡奇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奇佳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胡倘借款人民币28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奇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