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永政通告〔2015〕5号
为有效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双禁”)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节庆活动需举办焰火晚会的,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地点、规定时间内燃放。
三、各镇(街道、区)、行政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宣传和组织管理工作,确保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四、全市党员、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一律不得在任何时间、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经查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永康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