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广而告之

文章导航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9月19日(第681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23号

  被告吴杰琛,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70117231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横街45号。原告李维侠与被告吴杰琛、吴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杰琛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0万元(逾期利息自2011年9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吴晓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29号

  被告周豪,男,1988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8802052814) ,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沅口村146号原告李中秋与被告周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49号

  被告陈俊杰,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02202332),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塘头村241号。原告傅月华与被告陈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39500元(利息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9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55号

  被告孙文帅,男,1981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10202213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厚莘村上处48号。被告何素英,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52272919860216272X),苗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后莘村上处48号。原告钱秋莉与被告孙文帅、何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1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0日10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61号

  被告王斌,男,1994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940721303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366号。原告胡磊与被告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14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415号

  被告章航,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20824213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里溪街六弄2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章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章航立即偿付透支本金14982.3元,利息13232.48元(已经算至2015年8月24日),滞纳金5656.18元(已经算至2015年8月24日),总共33870.96元。此后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本息还清止,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每月按透支额的最低还款额百分之五收取至还清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28号

  邵志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邵宅村富源区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210206437):本院受理原吕雅倩诉被告邵志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273号

  程群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北苑小区1幢1单元11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10193637);胡济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北苑小区1幢1单元11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06296923):本院受理原告林小东诉被告程群峰、胡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798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损失从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33号

  王孟燕(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45幢2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807181420):本院受理原王勇刚诉被告王孟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权26762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21日上午09: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80号

  李雪昂(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英村)永康市臻臻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次开庭为第二次开庭,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65号

  胡高新(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南湖村和谐路6号。身份号码:330722196803276458)、吕英(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南湖村和谐路6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0226420):本院受理原告朱建良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133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83号

  何根长(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56弄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1266459)、王永娟(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一村尚发路4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303167129):本院受理原告徐笑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何根长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王永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84号

  王永娟(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一村尚发路4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303167129)、何根长(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56弄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1266459):本院受理原告徐笑园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王永娟归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2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何根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上午9时5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98号

  何根长(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清渭街村天鹅路56弄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011266459)、王永娟(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一村尚发路4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303167129):本院受理原告孙丽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何根长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王永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3日上午10时2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74号

  应锦成、夏历(均住永康市芝英镇隔塘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91120451X、342531198306220240):本院受理原告应高冲、应美姿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高冲、应美姿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代偿款566328.8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民初字第1720号

  应戈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八村龙漩井巷62号):本院受理原告雷杰与被告应戈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及转换程序裁定书、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292号

  徐飒(地址: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4号1幢2单元1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7140021):本院受理原告周爱文与被告徐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请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5月26日即2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25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徐高建、吴哲儿。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128号

  永康市海泽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城西新区花港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巧仙):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来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海泽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82532.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138806.50元从2014年12月30日起,52963.00元从2015年1月30日起,48515.50元从2015年2月28日起,46888.50元从2015年4月30日起,46035.00元从2015年5月30日起,32605.50元从2015年6月30日起,15358.00元从2015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0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21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朱蓓蕾、童文军、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424号

  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住永康市西城李二村(浙江李康熟食有限公司内第7幢),法定代表人:周红英):本院受理原告夏爱姜与被告浙江韩氏炊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煤款人民币4053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三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朱仙娥、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95号

  吕惠宜、应天飞:本院受理原告吴林新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朱晓俊、朱仙娥,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743号

  永康市嘉丰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响声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吴哲儿、张苏琴,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907号

  林金雄、黄桂春、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美苑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与被告胡丽生、胡旭、历秋莲、应昌礼、林金雄、黄桂春、永康市双舟不锈钢制品厂、浙江双舟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美苑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8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杨志宁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4 2015-09-19 永康日报2015-09-1900007;永康日报2015-09-1900010;永康日报2015-09-1900011;永康日报2015-09-1900009;永康日报2015-09-1900008 2 2015年09月1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