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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9月18日(第680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48号
胡彦(住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金杜北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9058614):原告王香维与被告胡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3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加强、章璐、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70号
章洪勇(住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7172637)、夏伟明(住永康市前仓镇大处村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009292615)、任行(住永康市前仓镇枫林村大塘沿1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5122612):原告李方勇与被告章洪勇、李菊丽、夏伟明、任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志标、章璐、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60号
舒志强(住永康市江南街道里龙溪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11101215)、吕林枝(住永康市龙山镇吕南宅一村南一南路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205727):原告吕战平与被告舒志强、吕林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志标、章璐、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355号
舒华盛(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拱瑞下村1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2251210)、林巧儿(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拱瑞下村1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912142X):原告王金通与被告舒华盛、林巧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王加强、章璐、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369号
徐春风(住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10弄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310301X)、胡明巧(住永康市芝英镇郭山村后山小区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1074540):原告任向明与被告徐春风、胡明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9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志标、章璐、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03号
被告章健,(身份证号:330722197211102635,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被告何蓓莹,(身份证号:330722198111226440,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原告杜文武与被告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章健归还原告杜文武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章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04号
被告章健,(身份证号:330722197211102635,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被告何蓓莹,(身份证号:330722198111226440,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原告吕苏华与被告章健、何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章健、何蓓莹归还原告吕苏华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章健、何蓓莹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00元,由被告章健、何蓓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