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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为主 风险管理 全程控制 社会共治

  ——新《食品安全法》重点解读(一)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食品安全法颁布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共10章154条,比现行食品安全法的10章104条,多出50条,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为方便读者了解新《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市食安办以问答形式对新《食品安全法》的修改重点进行解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工作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新《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基础性制度,增设生产经营者自查、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重在消除隐患和防患于未然。

  二是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各有关事项,有针对性地补充、强化相关制度,提高标准、全程监管。

  三是建立最严格的各方法律责任制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对违法生产经营者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实行最严肃的问责,对违法作业的检验机构等实行最严格的追责。

  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什么被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

  答:此次修法,按照“重典治乱”的思路,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手段,建立了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一是突出民事赔偿责任。规定实行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了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者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要求赔偿1000元。

  二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30倍的罚款;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严重行为增设拘留行政处罚;对明知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或者从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仍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最高处20万元罚款,并承担连带责任;对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法受到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的,给予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禁业。

  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

  四是做好与刑事责任的衔接。分别规定生产经营者、监管人员、检验人员等主体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如何体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原则?

  答:一是明确食品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二是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三是增加规定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给予特别保护,明确企业不得通过解除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四是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同时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客观、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等。

  为什么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五条以法律形式固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将食品安全监管由原来的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三部门分段监管,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一个部门统一监管,解决了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提供体制制度保障。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关于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有:

  一是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是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是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五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政府负责对下一级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六是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中,把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的有关规定,纳入调整范围。

  一是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二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是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是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特别强调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并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增加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做了哪些规定?

  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吸收了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在第二章中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

  一是风险监测计划的调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二是对风险监测行为的规范。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的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

  三是风险监测结果的运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

  四是应当开展风险评估的情形。在六种情形下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即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五是食品与食用农产品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的互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

  六是增加了风险交流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永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宣


永康日报 特别报道 00008 2015-09-14 永康日报2015-09-1400005;永康日报2015-09-1400007;永康日报2015-09-1400008;永康日报2015-09-1400006;永康日报2015-09-1400009;永康日报2015-09-1400010 2 2015年09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