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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9月13日(第678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16号

  程英豪(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象鸣畈村金象北路73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705263615):本院受理原告周志昂诉程英豪、应锦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由被告程英豪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应锦烈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64号

  程金台、胡清华(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橙麓村26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5712230011、330722198207096943):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利息损失(从2015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被告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88号

  胡晓骥(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杭村新村路4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808213813):本院受理原告胡可诉胡晓骥、胡巧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合计人民币5万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83号

  吕秋莉(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皇渡村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9070428);吕春芳(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杏花村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2060342);王智慧(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杏花村4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9041417):本院受理原告金春达与被告吕秋莉、金佐军、吕春芳、王智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由上述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6710元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吕志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18号

  永康市杰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灵石路111号二层北侧,法定代表人:梅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伟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杰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36544元;2、判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一年的利息损失4096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13时5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应志标、章璐、孙永道。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44号

  裘军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0108215,地址:永康市花街镇定桥村30号):本院受理原告吕江英与被告方雄英、徐伶俐、裘军华、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裘军华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方雄英、徐伶俐归还原告借款5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其中45万元自2013年12月16日起,13万元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判令被告裘军华、浙江正宇机电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由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14时2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应志标、章璐、孙永道。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81号

  董春香(住浙江省住永康市花街镇金古泉村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401262X):本院受理原告黄永健与被告董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411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吕志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24号

  徐兆丰(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金杜村北区2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3198615);王鑫剑(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外木坦村13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60122301X):本院受理原告郑旭东与被告徐兆丰、王鑫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兆丰归还借款人民币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由被告王鑫剑对上述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22号

  吴红强(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横街10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204084015):本院受理原告叶洪礼与你和吴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叶洪礼起诉要求判令:1、由被告吴红强、吴江龙支付原告叶洪礼货款8756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吴红强、吴江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下午14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林享享、孙永道。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84号

  章健(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211102635)

  何蓓莹(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111226440)本院受理原告范高红与被告章健、何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两被告支付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款项288460元;三、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19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14号

  被告应广飞(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台门村109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11032811)

  被告田陆静(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忠义街5弄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505032120)被告应庆浩(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台门村179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08222817)本院受理原告李可为与被告应广飞、田陆静、应庆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应广飞、田陆静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3年12月29日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应庆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96号

  章健(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211102635)何蓓莹(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身份证号:330722198111226440)本院受理原告任向明与被告章健、何蓓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章健、何蓓莹共同支付欠款48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0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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