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日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广告

文章导航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9月12日(第677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3190号

  应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11幢1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7100014):本院受理原告应巧华诉被告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损失从2012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下午13: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胡安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民初字第89号

  徐磊磊(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上考村三间头小区89号。身份号码:330722198809307955):本院受理原告周莹莹与你同居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非婚生女儿徐钰琪由原告抚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33号

  胡笑琴(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向阳路80号。身份号码:330722197901116444)胡晓锋(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黄岗村向阳路80号。身份号码:330722197701027113):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丰润电器厂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14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85号

  徐庆元(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四村金泉北路51号。身份号码:330722198503047118):本院受理原告应巧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认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100号

  被告章健,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21110263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被告何蓓莹,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11122644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原告应伟康与被告章健、何蓓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7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民初字第103号

  被告胡伟成,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61119261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溪坦村溪北17号。原告陈美祺与被告胡伟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租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8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75号

  被告章健,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21110263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被告何蓓莹,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11122644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原告吕永芳与被告章健、何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章健与被告何蓓莹共同归还原告吕永芳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原告吕永芳为实现本债务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000元;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93号

  被告章健,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211102635),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被告何蓓莹,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11122644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世彰村莲花井23号。原告李明与被告章健、何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利息70000元与逾期归还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60号

  被告李明娣,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2197512112140)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横麓村13号。原告章爱双与被告李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明娣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9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85号

  被告凌天凑,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41128303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凌宅村15号。原告俞伟统与被告林天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整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每天支付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10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889号

  徐苏妹、徐文慧、永康市铁标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秀红与被告徐苏妹、徐文慧、永康市铁标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金华天鉴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8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西门4楼)。合议庭成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吕志武。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15号

  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住永康市城西新区玉桂路29号第7幢);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永康市城西新区梅岭路28号);蒋金满(住永康市芝英镇仙陵村2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7094713);蒋春玉(住永康市芝英镇仙陵村2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701472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与被告永康市宝佳装饰木门有限公司、浙江澳特多健身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蒋金满、蒋春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14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包昶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74号

  李孝银(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一弄3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2290415):本院受理原告王秀英与被告李孝银、金妙珍、永康市银业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由被告金妙珍、被告李孝银归还原告王秀英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永康市银业家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97号

  陈坚(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上马村266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11130551X):本院受理原告程炳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且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归还原告程炳荣借款20万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249号

  任文学、任萍(住址均为: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洪塘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210045130、330722197309285126):院受理原告黄先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要求判令:1、由你们支付原告黄先木货款1039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龙山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9号

  徐佩如、 叶承义、叶承礼、叶爱钦(分别住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39弄30号、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56弄1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303283627、330722196007193619、330722196210243618、330722196308263625):本院受理原告朱琍瑛与你们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为许凌云、刘婷婷、林享享。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80号

  张美丽(住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凤凰路112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110104527)、永康市万和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永康市芝英镇应南溪村)、张志能、周灵芳(均住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20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407224511、330722197409123423)、张志强(住永康市芝英镇柿后村1218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8121145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美丽、永康市万和再生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28902.1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算至2015年6月20日为61163.53元,以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0.4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张志能、周灵芳、张志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下午13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刘婷婷、林享享。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17号

  永康市鑫星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跃武与被告永康市鑫星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15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包昶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360号

  项沛(住永康市花街镇下殿村3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12038239):原告朱益飞与被告项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任更生、夏繁华。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日报 广告 00004 2015-09-12 永康日报2015-09-1200007;永康日报2015-09-1200009;永康日报2015-09-1200010;永康日报2015-09-1200011;永康日报2015-09-1200008 2 2015年09月1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