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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9月8日(第676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82号
胡进鉴(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11号,身份证号:330722195604182112)本院受理原告王巨阳与被告胡进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胡进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上午0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56号
李绍梅(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二十三弄5号,身份证号:533124198111193327)胡精懂(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下里溪村老街二十三弄5号,身份证号:330722198505234515)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胡绍梅、胡精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绍梅、胡精懂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99449.5元及利息损失(暂算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为20420.68元,此后利息损失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上午10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4)金永执异初字第6号
浙江瑞尔圣铜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三村工业区上溪滩小区110号,法定代表人:程岩鸿;浙江特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东华街道城南,法定代表人:程剑;金华市晟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临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程锋;永康市鸿翔金属工艺制品厂,住所地:永康市芝英镇三村工业基地上溪滩小区119号,法定代表人:陈英英;程岩鸿,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方岩镇金竹降下村茶叶坑自然村2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302144356;陈英英,女,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金竹降下村茶叶坑自然村2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5404074328;程锋,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方岩镇金竹降下村茶叶坑自然村2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911143630;赵凤翠,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义乌街1899号89幢103室,身份证号码33070219820612250X;程剑,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义乌街1899号89幢102室,身份证号码330722198109013614;江红燕,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义乌街1899号89幢102室,身份证号码331081198402049424。本院受理原告傅双培、金丽萍与被告永康市富源发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瑞尔圣铜材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特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华市晟泰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鸿翔金属工艺制品厂、永康市飞鸿弹簧厂、永康市精益机械厂、程岩鸿、陈英英、程锋、赵凤翠、程剑、江红燕、程双明、沈月珍、傅林瑜、林爱朵、傅益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傅双培、金丽萍就(2014)金永执异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的诉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并判令立即停止对坐落于永康市江南白垤里嘉园二区29号房产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二: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58号
永康市石柱镇喜英五金厂、永康市银业家具有限公司、李金婉、金妙珍、应喜英、陈妙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石柱镇喜英五金厂、永康市银业家具有限公司、李金婉、金妙珍、应喜英、陈妙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10日9时45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朱晓俊、吕秀荷。
(2015)金永商初字第914号
骆华生(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北路92弄1幢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4902030411):本院受理原告包小庆诉骆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骆华生归还原告包小庆借款1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3万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800元,由被告骆华生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32号
王飞平(住浙江省永康市河南二村学东1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06241414):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江南丽华香烟店诉王飞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王飞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江南丽华香烟店货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王飞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69号
陈木顺(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星牌花苑9幢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228001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诉陈木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木顺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8602.27元及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止利息851.71元,此后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滞纳金及其他费用1715.6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0元,由被告陈木顺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540号
田浩(住永康市西城街道上田桥村跳马畈4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2318215):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顺捷轿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田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45号
陈周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111271212):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正东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周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请在公告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法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52号
胡佳佳(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龙锦路127号。身份号码:330722198705216418):本院受理原告胡丽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佳佳支付原告胡丽英货款人民币1730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佳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2元,由被告胡佳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53号
胡佳佳(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官川村龙锦路127号。身份号码:330722198705216418):本院受理原告李泽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佳佳支付原告李泽能货款人民币4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5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佳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胡佳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