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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9月6日(第675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10号

  应纲建(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二村振兴路5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31102341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欠款181562.26元,并支付利息10071.39元,滞纳金11200.65元(利息和滞纳金算至2015年7月7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中国股份银行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77号

  被告林峰,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51102211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忠义街17号。原告应燕与被告林峰、卢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还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15日10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13号

  陈雄伟、胡英洁(分别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溪沿73号、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19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610264519、330722197710013821):本院受理原告金华骑士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8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上午10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29号

  胡松晓(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桥里村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10845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胡松晓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92989.71元,利息损失16523.75元(此利息暂算至2015年8月1日,此后的利息损失继续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金、利息损失合计:109513.4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49号

  杜胜利、楼爱钦(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后塘弄一村后坑底自然村3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30717403X、330722198308227922):本院受理原告陈惠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5月1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至起诉日止暂算利息为8000元);2、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96号

  吴小玲、赵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吴小玲、赵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1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朱晓俊、吕秀荷。

  (2015)金永商初字第3056号

  林鹤、李晓丽、林麟:本院受理原告颜岩来与被告林鹤、李晓丽、林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1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6号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永康市审判员应志标,人民陪审员朱晓俊、吕秀荷。

  (2015)金永商初字第3346号

  李安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202171X,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一村87号)、李群莉(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231724,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李店一村87号):原告金忠广与被告李安毅、李群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与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2月10日14时50分,地点为本院4号法庭,合议庭组成人员:陈飞峰、孙永道、华丽贞。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66号

  应朝胜、李美晓(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芝英三村金家中路106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202203418、330722197410214525):本院受理原告俞奇伟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原告俞奇伟起诉要求判令:1、由被告应朝胜、李美晓归还原告俞奇伟借款60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应朝胜、李美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9日上午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林享享、成隽韬。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74号

  胡献雄(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208号,身份证号:330722197612052114)胡春莲(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208号,身份证号:330722197601254722)胡进鉴(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泉湖村11号,身份证号:330722195604182112)本院受理原告李青与被告胡献雄、胡春莲、胡进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胡献雄、胡春莲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胡进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梅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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