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方岩风景名胜区治安秩序的通告
农历八、九月是方岩群体性文艺表演活动最为集中的时节,具有悠久的历史,群众参与性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为维护方岩风景名胜区正常的治安秩序,确保旅游景区安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倡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倡导遵守社会公德、团结互助的新风尚,遵守国家法律和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方岩风景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
二、凡需上山的各镇(街、区)所属村老年协会或其他组织的民俗表演等群众性文娱活动,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活动前10天向所在镇(街、区)办事处申请,提出安全保卫方案,经所在地派出所同意,镇(街、区)政府、办事处批准,报市公安局、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景区管理局备案,同时与方岩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签订治安责任书,方可举行。活动必须接受统一指挥管理,由属地镇(街、区)分管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组织上山,运输车辆按照指定地点停放,确保道路畅通,上山一律不准携带刀、枪、棍、棒及其他危险物品,严禁携带并燃放烟花爆竹,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各组织方必须加强组织,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要严格依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活动,切实做到管理到位,各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执行,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擅自进入方岩山打罗汉等群众性文娱活动或未经许可在方岩风景名胜区举办群众文化娱乐活动的,对负责人及有关主要责任人员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永 康 市 公 安 局
永康市方岩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