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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30日(第673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3082号
姚文连:本院受理原告陈银珠与被告姚文连、田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7日13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陈飞峰、胡悠悠、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8号
施立春:本院受理原告胡志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施立春归还原告胡志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5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8992元,由被告施立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599号
陈发广、施香圭(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前陈村上台门19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405314519,330722196607064546):本院受理原告胡伟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归还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请求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支付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45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38号
胡雄伟、胡群静(均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雪塘村富民路72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003303811、330722197408276428):本院受理原告胡德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胡德新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6000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4日开始,按月利率1.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15年8月14日),以上合计人民币21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孙永道。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96号
徐文慧(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01214827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徐文慧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文慧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信用卡透支款146013.29元及滞纳金、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日止利息39149.51元、滞纳金7000元,此后滞纳金按每月500元计算,利息以146013.2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4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44元,由被告徐文慧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02号
李宪良(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西大道38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008311410); 吕淑宝(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长城西大道38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012240045):本院受理原告孔文虎诉李宪良、吕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宪良、吕淑宝归还原告孔文虎借款2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3月2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420元,由被告李宪良、吕淑宝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74号
徐苏妹(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4幢2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110268228):本院受理原告李美爱诉徐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苏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美爱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20元,由被告徐苏妹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486号
吕高楼(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10221415);吴爱宣(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高圳路255幢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10174041):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卓诉吕高楼、吴爱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归还原告王永卓借款10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4月1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吕高楼、吴爱宣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718号
胡明学(住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20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1283812)、徐巧英(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望春小区14幢4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001144X):本院受理原告胡晚霞与被告胡明学、徐巧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明学、徐巧英归还原告胡晚霞借款人民币50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损失从2013年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900元,由被告胡明学、徐巧英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739号
俞益平(住永康市舟山镇山坞村上处自然村1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3073014)、林晓瑜(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夏村大院堂9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4191426)、永康市益平蜂窝纸制品厂(住所地:永康市城西新区银桂北路158号第9幢,负责人:俞长通)、永康市金河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花街镇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何拥军):本院受理原告黄献忠与被告俞益平、林晓瑜、永康市益平蜂窝纸制品厂、永康市金河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俞益平、林晓瑜、永康市益平蜂窝纸制品厂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永康市金河卉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以上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俞益平、林晓瑜、永康市益平蜂窝纸制品厂、永康市金河卉工贸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俞益平、林晓瑜、永康市益平蜂窝纸制品厂负担,由被告永康市金河卉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922号
应文明(住永康市舟山镇铜山村长蛇自然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512307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应文明、徐鑫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应文明归还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32000元并支付所欠利息、罚息11151.49元及之后罚息、复利(之后的罚息以232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14.22187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复利每季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4.22187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徐鑫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830元,由被告应文明负担,由被告徐鑫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024号
沈秋雨(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四弄7幢2单元2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909020310):本院受理原告胡飞航与被告沈显进、沈秋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沈显进归还原告胡飞航借款人民币140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由被告沈秋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胡飞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240元(预收234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9640元,由被告沈显进负担,由被告沈秋雨承担连带责任。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