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进一步激发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力,市政府决定设立和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省级创新载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或其他创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通过共享仪器设备等创新服务资源,为企业创新研发活动提供检验检测、科技查新、工业设计及其他创新服务,由指定部门发放和兑现的一种“有价证券”。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公开、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科技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府办、科技局、财政局、经信局、质监局、农林局、审计局、商检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永康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全面负责科技创新券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审批,以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牵头制定和实施创新券年度工作方案,指导创新服务平台做好创新券服务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审核、发放、兑现和运行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财政局是全市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创新券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专人,协助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做好科技创新券实施中的沟通、联络、协调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规模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通过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以电子券的方式实行网上操作,年度发放规模暂定1000万元,可视实际需求和绩效再行追加。
第九条 科技创新券用于向浙江省五金产业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入驻企业购买设计成果的,资金由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检验检测、科技查新及其他科技服务的,资金由市科技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仅限于申领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送和兑换现金。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经国家、省、金华市和本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等,或经省、金华市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技术中心、高新研发中心等创新载体的依托企业,或省级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申领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共享使用服务机构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技术标准 和其他创新服务资源,为本企业提供检验检测、科技查新、技术服务、工业设计等创新研发服务。
第十三条 以下服务机构均可参与科技创新券的使用。
(一)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等省级创新载体。
(二)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签订科技创新券使用合作协议的省外科研院所、检测机构、大专院校及创新服务机构。
(三)浙江省五金和电动工具产品质检中心、浙江省防盗门质检中心、国家五金工具及门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科政工业品检测中心、国家非公路机动车实验室。
(四)浙江省五金产业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内的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服务)。
(五)永康市隆源成型科技有限公司(3D打印服务)。
上述服务机构须具备健全的财务机构,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使用企业应与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关系,无产权纽带、投资经营等关联关系。
第十五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及其他商业活动,不得使用科技创新券。
第十六条 项目已享受科技创新相关扶持政策的,不再纳入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七条 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初步拟定符合科技创新券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在市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申领企业需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http://cxy.zjkjt.gov.cn)进行注册,根据要求填写实名认证信息,扫描上传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证明材料,经在线审核通过后,即可在云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申请和使用创新券。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由企业自主申领,实行“先到先领、领完为止”的原则。同一企业每次申领金额不超过2万元,并在已申领的科技创新券使用完毕后方可再次申领,年度申领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当年有效(即每年12月31日截止使用),逾期使用不可兑现。
第六章 使 用
第二十一条 申领企业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使用科技创新券:
(一)注册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网站,通过“创新地图”搜索所需服务的提供单位和服务内容,并与服务机构协商达成服务协议或签订正式合同。
(二)直接与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网下供需对接,达成初步协议后,再通过云服务平台找到对应的载体及服务,在线签订正式服务合同。
(三)将技术需求向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或创新服务平台登记,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或创新服务平台约请相关服务机构,在线登记服务内容并开展共享合作。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可分批使用。企业使用科技创新券时应按创新券服务系统的规定,签订服务(或合作)协议,并办理创新券使用申请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与服务机构开展共享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如仪器设备、科技文献、标准资源共享及用于技术服务、工业设计等创新服务活动的,可用科技创新券抵用服务费用的50%,单个服务项目的科技创新券使用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由服务机构开具企业服务费用自付资金部分的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第七章 兑现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申请采用集中受理的方式,兑现申请的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申请分为工业设计服务类和其他创新服务类分别进行汇总和报送。工业设计服务类的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申请由浙江省五金产业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受理和初审后,报送经信局审查;其他创新服务类的兑现申请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受理和审查。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和经信局应选择不少于10%的兑现申请项目进行抽查核实。相关工作人员应对项目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第二十七条 服务机构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永康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式两份;
(二)技术服务(或技术合作、成果转让)协议复印件一份;
(三)企业自付资金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复印件一份;
(四)企业自付资金银行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二)、(三)、(四)规定的相关资料应按项目进行归集整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的兑现申请经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或经信局审查后,送财政局复审,后报送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府办下发科技创新券的资金兑现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服务机构须按照科技创新券实际兑现金额开具正式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至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并以此作为结算凭证分别由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经信局将市财政的兑现资金划转至服务机构的帐户。
第八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条 申领企业转让、兜售、赠送或变相虚假使用科技创新券的,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通过不合理手段获取的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各级财政资金的有关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市协调小组办公室(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企业,在后续科技创新券的发放中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