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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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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22日(第670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44号

  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90号,法定代表人:徐卫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永佳电机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73600元及逾期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  11月24日上午09: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黄健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827号

  王巨鸽(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学南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505241417);刘惠笑(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二村学南路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7611112169):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峰诉被告王巨鸽、刘惠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038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上午08: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黄健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外初字第20号

  永康市三爱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城东路688、690、692、696号二楼):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臻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三爱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11月初至2014年12月底的货款24968.52元及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4日上午10: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黄健瑶、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芝民初字第163号

  陈新成、杨梅生、陈鹏、陈扬(住址为: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前坑村古金南路23弄8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6609206210、330722196801196227、330722198907124052、330722199108024017):本院受理原告叶红福与你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合议庭通知书等材料。原告叶红福起诉要求判令:1、原告叶红福被告陈新成、杨梅生、陈鹏、陈扬、王苏球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效,确认坐落在永康市古山镇前坑村古金南路23弄8号的房屋四间及明堂归原告所有,价值七十万元整。2、由被告陈新成、杨梅生、陈鹏、陈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2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刘婷婷、林享享、黄老青。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162号

  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武义科旺蜂窝纸板厂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96号

  胡鲜艳、应铭:本院对原告胡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694号

  方连高:本院受理原告徐杭与被告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合伙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10时31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朱佩爱、徐香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2892号

  王小平、郑凤丹:本院对原告徐丽娟与被告王小平、郑凤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2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24号

  林雪芳(住永康市象珠镇三井头村新西路6号,身份号码:330821198306066861):本院受理原告施龙进诉你、俞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俞州、林雪芳归还原告施龙进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俞州、林雪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俞州、林雪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624号

  应伟伟(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西卢村长口19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8712274528):本院受理原告卢美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75号

  永康市杰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灵石路111号二层北侧,法定代表人:梅杰):本院受理原告林峰彬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朱佩爱、华丽贞,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00号

  永康市杰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灵石路111号二层北侧,法定代表人:梅杰):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丰图发动机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朱佩爱、华丽贞,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59号

  陈妙杰、应喜英: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华与被告金妙珍、李孝银、陈妙杰、应喜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朱佩爱、徐香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857号

  胡鲜艳、应铭:本院受理原告应加庭与被告胡鲜艳、应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30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蓓蕾、朱佩爱、徐香珍,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33号

  永康市刚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王俊江: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景与被告蒋伟祖、王俊江、永康市刚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2月1日16时3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4)金永商初字第4401号

  永康市铁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浩士杰工贸有限公司、徐文慧、陈官洪、林丽娇、林丽爱:本院对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4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4857号

  吕晓俊(住永康市东城街道卫星路六弄1幢2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6290317)、吕伟俊(住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永常巷4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812276454)、林鹤(住永康市东城街道东塔路251弄1幢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0311431):本院受理原告金光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6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程宝书、吴哲儿,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30号

  被告:任赵勇(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大路任村285号,身份证号:330722197710223079)本院受理原告李锦超与被告任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619号

  谢静(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塘村高山头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626824X):本院受理原告王其能诉谢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谢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其能货款人民币1582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静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12号

  夏聪聪(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桃源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10150310):本院受理原告陈通诉夏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夏聪聪归还原告陈通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11月2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夏聪聪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226号

  胡盛(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商城1幢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7811163818):本院受理原告秦勇诉胡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盛支付原告秦勇货款32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12元,由被告胡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1826号

  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环湖路118号第五幢,法定代表人:王承业):本院受理原告张彦朝诉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彦朝与被告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33974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200元,由被告浙江诚善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262号

  胡晓青(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下堰头村78号,公民身份号码:321181198804176323):本院受理原告胡金瑶诉胡晓青、吴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晓青、吴勇进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胡金瑶借款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晓青、吴勇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4)金永商初字第578号

  程群峰(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北苑小区1幢1单元1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10193637)、胡济美(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北苑小区1幢1单元1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6296923)、黄争鸣(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山头67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03210416):原告应爱莉与被告程群峰、胡济美、黄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程群峰、胡济美归还原告应爱莉借款4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黄争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为13420元。由被告程群峰、胡济美负担,由被告黄争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 醒

  案号为(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46号,原告施国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时间由2015年11月9日下午9时,变更为2015年11月9日上午9时。

  2015年7月12日刊登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1103号案件公告的第二行“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更正为“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策”;第二至三行“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罡”更正为“浙江卓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李策、李罡”;第三至四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更正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特此提醒。


永康日报 广而告之 00004 2015-08-22 永康日报2015-08-2200007;永康日报2015-08-2200009;永康日报2015-08-2200010;永康日报2015-08-2200011;永康日报2015-08-2200008 2 2015年08月22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