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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6版:广而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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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19日(第669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98号

  叶结忠、程晓玲(均住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上里叶村峡川路116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7312163613、330722197411163627):本院受理原告叶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9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叶结忠、程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叶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叶结忠、程晓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叶结忠、程晓玲负担。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0号

  吕金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146号,身份号码:330722196209166416)、吕仙爱(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寺口吕村开发路146号。身份号码:330722196308186447):本院受理原告程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金钟归还原告程艳借款2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20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3年4月1日起,8000元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24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54元,由被告吕金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42号

  胡金杯(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石桥头村智广街123号。身份号码:330722196506127915)、胡春秋(汉族,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石桥头村智广街123号。身份号码:330722196703307923):本院受理原告应爱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金杯、胡春秋归还原告应爱莉借款人民币18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胡金杯、胡春秋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79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8300元。由被告胡金杯、胡春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162号

  董政(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下堑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0128613);方苏平(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下堑村12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102862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政、方苏平、董杏明、胡渭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董政、方苏平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董政、方苏平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9万元元及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4月11日按9.48125‰计算,扣除已扣划的10.01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12日按月利率14.22187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复利每季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4.22187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33417.7元;2、 判令被告董政、方苏平承担律师代理费10000元;3、判令被告董政、方苏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董杏明、胡渭贞对被告董政、方苏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19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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