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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16日(第667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2986号
陈冠宇、施雪莉:本院受理原告施丽英与被告陈冠宇、施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9时25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邵兆亮、胡悠悠、任更生,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75号
严香春(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董坑村109号, 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112104922);吕永根(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董坑村109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0135319);永康市凯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龙川工业基地38号,法定代表人:吕永根);永康市晨隆木业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前珠山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吕永根);吕龙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龙川东路5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4065321):本院受理原告朱松妙与被告严香春、吕永根、永康市凯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晨隆木业加工厂、吕龙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各一份。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519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三、四、五对被告一、二不能偿还债务的部分,各自分别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朱佩爱、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76号
吕永根(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董坑村109号,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10135319);严香春(住浙江省永康市西溪镇董坑村109号, 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112104922);永康市凯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龙川工业基地38号,法定代表人:吕永根);永康市晨隆木业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前珠山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吕永根);吕龙英(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龙川东路5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104065321):本院受理原告朱松妙与被告吕永根、严香春、永康市凯耀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晨隆木业加工厂、吕龙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各一份。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2181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三、四、五对被告一、二不能偿还债务的部分,各自分别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朱佩爱、王小英。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3035号
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倪宅村水碓山旁,法定代表人:池飞龙)池飞龙(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下溪池村雅溪中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4163812):本院受理原告徐云高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雅斯宝工贸有限公司、池飞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各一份。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641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从2014年12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二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方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孙海、徐香珍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62号
被告:王剑锋(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溪塘村98号,身份证号:33072219830428281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剑锋、陈跃会、楼美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剑锋归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4年6月21日至2014年12月13日按月利率9.481250‰计算为16592.19元(已扣除被扣划的322.93元),罚息从2014年12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付息以所欠利息、罚息总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暂算至2015年5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共计39510.45元);二、判令被告王剑锋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1700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王剑锋负担;四、判令被告陈跃会、楼美芯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68号
被告:徐志康(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10弄27号,身份证号:330722197302173017)被告:杜一诺(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方山口村方山路10弄27号,身份证号:330722197711104565)本院受理原告李世超与被告徐志康、杜一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徐志康、杜一诺立即归还借款15000元、利息5400元及逾期归还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午09时5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18号
被告:杨浪(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高下杨村47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0210303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浪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杨浪立即归还透支款49567.53元(其中透支本金27016.3元、滞纳金利息22551.23元。滞纳金、利息已算至2015年6月30日止,以后的滞纳金、利息按丰收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杨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20号
被告:李明娣(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横麓村1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51211214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明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3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罚息和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按月利率7.26‰计算;罚息从2015年6月5起按月利率10.89‰计算;复利每季以所欠利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89‰计算,均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李明娣承担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200元;三、判令被告李明娣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四、判令上述款项在被告李明娣所有的东城前花园1号2幢1单元302室房产(房产证号:永康房权证东城字第00010860号;土地证号:永国有(2001)字第02874号)拍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0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44号
被告:陈佩娟(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710262326)被告:李宇钦(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前仓村老街3号,身份证号:330722197811142630)本院受理原告吕仙莉与被告陈佩娟、李宇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628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647号
吕晓健(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02165710);曹小果(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园丁西路7幢2单元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701107922):本院受理原告吕碧海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吕晓健、曹小果支付原告吕碧海模具款48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16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16元,由被告吕晓健、曹小果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71号
朱小宇(住址为: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张岭村1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305115925):本院受理原告吴南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归还原告吴南峰借款本金1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预交受理费3700元,应收取31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3300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4号
应金超(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09049010,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71号);吕美晓(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711055724,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应宅村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应金超、吕美晓、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应金超、吕美晓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769999.77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从2014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6.15%计算至2015年2月14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9.2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复利以所欠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2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应金超、吕美晓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82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对被告应金超、吕美晓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金色港湾5幢2单元1401室、1404室的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号:房预字第A33B0444号)就变卖所行价款在第一、二项款项范围内享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1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316元,由被告应金超、吕美晓负担,由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626号
周世明(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水碓头村上新屋,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504161917):本院受理原告徐玲玲与被告周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周世明归还原告徐玲玲借款人民币1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周世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648号
陈剑宁(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2010818, 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麻车头村渔池路19号);赵晓斌(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170856, 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108号);赵晓锋(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2250813, 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108号):原告程兴鸿与被告陈剑宁、赵晓斌、赵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剑宁归还原告程兴鸿借款本金3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赵晓斌、赵晓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00元,由被告陈剑宁负担,由被告赵晓斌、赵晓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金永商初字第712号
赵晓斌(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611170856,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108号);胡玲巧(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101120027,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108号);赵晓锋(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02250813, 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上把赵村108号):原告程兴鸿与被告赵晓斌、胡玲巧、赵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金永商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赵晓斌、胡玲巧归还原告程兴鸿借款本金98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赵晓锋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200元,由被告赵晓斌、胡玲巧负担,由被告赵晓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