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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15日(第666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商初字第1315号
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90号,法定代表人:徐卫锋):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诚佳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209.12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下午13:4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13号
胡丞士(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朱明村朱明街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09016430);叶娅(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朱明村朱明街3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611237920):本院受理原告颜浩通诉被告胡丞士、叶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5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11:0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18号
王浙田(住永康市东城街道河南一村马路下10号,公民身份号码: 33072219630822143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被告王浙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宣布原告与被告王浙田签订的编号为2010-1492的《个人房屋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并判决被告王浙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160838.8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宣布到期前按年利率6.15%暂算至2015年6月30日为56252.21元,宣布到期后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9.22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王浙田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浙田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康市江南龙域天城15幢2单元5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江南字17246号,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字第068958号)的房地产在上述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09:1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周晓江、胡春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35号
被告周伟远,男,1984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40326211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前罗村153号。原告李伟胜与被告周伟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2014年10月30日止,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款之日止,以上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8 日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41号
方美芳(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912240040)、梅红伟(住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西路5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6608260098):本院受理原告吕彩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9时2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张苏琴、朱晓俊,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第18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62号
楼伟洪、高群美、高德林:本院受理原告周光芹与被告楼伟洪、高群美、翁一峰、高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26日8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邵兆亮、胡悠悠、任更生,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6号审判庭(东门四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96号
周焱垚(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8号2幢1单元302室,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3050018):本院受理原告王天顺与被告周焱垚、章振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周焱垚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贰拾万(200000)元正及支付利息16个月共64000元。(起诉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本借款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章振南承担以上债务的连带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580号
胡慧霞(住永康市江南街道溪心村泉口4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210115424。):本院受理原告黄丽群与被告胡红东、胡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金永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请求依法判令亮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吴哲儿、夏官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56号
金勋(住永康市唐先镇石湖口村7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108267911),陈伶芳(住永康市东城街道荆山陈村荆山陈南路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1294527):本院受理原告楼赵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约20000元(其中借款50000元的违约金从2013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24日13时3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朱永革、包昶武、吴哲儿,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73号
周焱垚(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8号2幢1单元302室, 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903050018)池苏萍(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恒丰路18号2幢1单元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812262322):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敏与被告周焱垚、池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10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23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9号审判庭(西门5楼),审判人员为邵兆亮、陈飞和、周火根。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