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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13日(第665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09号
胡康斌、吕滢颖(均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溪岸村溪西路3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110184517、330722198609175142)、徐刚强(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徐店村环村东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7198206190016):本院受理原告胡晓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09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康斌、吕滢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胡晓借款5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7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徐刚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胡康斌、吕滢颖、徐刚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胡康斌、吕滢颖负担,由被告徐刚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56号
张美丽(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下街村凤凰路112弄7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7110104527):本院受理原告夏开进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25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张美丽归还原告夏开进代偿款419670.2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从2015年4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8元,由被告张美丽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芝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