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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人民法院公告
2015年8月11日(第663期)
《永康日报》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201号
王韬(户籍所在地: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文亭小区21。身份号码:330722198105026418):本院受理原告姚双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由王韬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象珠人民法庭二楼二号审判庭。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建红、胡琦明、王连进。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315号
被告吴文德,男,1991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910106231X),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外田路46号。被告胡永洪,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8101143019),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新楼村新楼路二弄259号。原告吴文德与被告胡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原告借款1万元及利息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9时0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施红敏、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二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2083号
陈朝通(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西田畈村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001208211):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勇与被告陈朝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18号审判庭,审判人员为楼永高、童文军、孙海。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1718号
应瑞(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双飞路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503033416);李丽君(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双飞路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1104362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市永一不锈钢制品厂、应瑞、李丽君、杨晓夫、郑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永康市永一不锈钢制品厂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9.27‰计算至2014年12月25日止)、罚息(罚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按月利率13.9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复息(复息以所欠利息、罚息总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3.90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永康市永一不锈钢制品厂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000元;3判令被告应瑞、李丽君、杨晓夫、郑乐对上诉款项及本案所有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叶彬彬、张永道。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6号
施安全(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八弄10号。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受理原告施祖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施安全归还原告施祖福借款人民币1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040元,由被告施安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7号
施安全(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唐先四村唐先东街八弄10号。身份号码:33072219671017791X):本院受理原告施金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施安全归还原告施金芬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340元,由被告施安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07号
胡万里(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汪村456号。身份号码:330722198711297912):本院受理原告黄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万里归还原告黄恩借款人民币4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3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8元,由被告胡万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6号
徐晓华(户籍所在地:永康市唐先镇上考村保院桥小区45号。身份号码:330722197709247946):本院受理原告王秋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金永象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徐晓华归还原告王秋红借款人民币58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650元,由被告徐晓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商初字第2377号
颜济锋(住永康市西城街道永拖路57号14幢3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911190031):本院受理原告应高新与被告颜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赔偿原告逾期利息损失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08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5号审判庭(东门3楼),审判人员为楼永高、吴哲儿、朱仙娥。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491号
胡挺(住浙江省永康市花街镇龙谭里村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503028616):本院受理原告胡磊与被告胡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各一份。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3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计7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徐香珍、李晶。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665号
徐品上(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紫薇北路240弄2幢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02190318):本院受理原告李建生与被告徐品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各一份。原告起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挺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13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叶林彬、任更生。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商初字第2727号
章法齐(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木长降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5611248415):本院受理原告徐开成与被告章法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章法齐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86240元,并支付利息29300元(利息自2014年3月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15年11月10日15时0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审判人员为王加强、程英浙、吕志武。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82号
被告:徐通通(住浙江省永康市舟山镇新楼村新楼路2弄2号,身份证号:330722198211013012)本院受理原告李仁妃为与被告徐通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由被告徐通通归还原告李仁妃借款人民币36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2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徐通通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1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7914元,由被告徐通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180号
被告李广宝(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善塘村瑶弄3号,身份证号:330722199004252613)本院受理原告周险峰与被告李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李广宝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上午09时4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48号
被告李广宝(住浙江省永康市前仓镇善塘村瑶弄3号,身份证号:330722199004252613)本院受理原告李哲旗与被告李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后答疑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李广宝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上午09时10分,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晓霞、卢贵安、徐伟军,开庭地点为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一号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5)金永商初字第1932号
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铃东路3090号,法定代表人:徐卫锋):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奔新工具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恒力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61587.9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11日下午13:50,开庭地点在本院东门五楼九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朱建明、舒宁、胡春来。逾期不来领取应诉材料,本院将依法判决。
(2015)金永芝商初字第439号
卢远铭、卢飘飘(分别住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胡堰西街31号,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儒堂头村儒堂正街160号,公民身份号码分别为:330722198404304510、33072219880420454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要求判令: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款150317.98元(其中透支本金119928.29元,利息23621.09元,滞纳金6768.6元,利息、滞纳金暂算至2015年5月14日止,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按牡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 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审理日期为2015年1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庭3号审判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许凌云、林享享、黄老青。逾期将依法裁判。
(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47号
吕思飘(住址为:住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塘游街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709087941):本院受理原告麻平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金永龙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你归还原告麻平平借款本金16万元及其利息(利息到2014年1月2日为止为18.5万元,此后利息以1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款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8元,由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