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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我市实施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的通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治理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32号)的相关规定要求,决定自2015年8月10日起,在我市范围对在用机动车实施排气污染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验对象

  检验对象为我市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含来永异地检测车辆)。

  二、检测方法和执行标准

  (一)轻型汽油汽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3/660—2013)。

  (二)重型汽油汽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

  (三)轻型柴油汽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3)。

  (四)重型柴油汽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不透光式、滤纸式)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从2015年10月10日起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33/843-2013)。

  三、检验管理

  (一)在用机动车在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时,同步进行排气污染检测,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经排气污染检测不符合排放限值标准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二)机动车经排气污染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应到取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具有一、二类维修资质企业进行维修并经原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环保标志。

  复检时须携带维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或维修清单。我市具有一、二类维修资质企业名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外公布。

  四、检测收费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环保检测费用。核发、补发环保标志不收取费用。

  五、检测机构

  经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目前我市具有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的环保检测机构为:永康市双飞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九铃西路1011号,电话:0579-87271691。永康市安保交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永康市东城街道山荷里330国道边,电话:0579-89263763;0579-89263765。

  六、其他事项

  1、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停止黄标车排气检测。

  2、环保部门原核发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以内的,继续使用,不再更换。

  3、转入我市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我市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入登记。

  特此通告。

  永康市环境保护局  永康市公安局  永康市物价局

  永康市交通运输局  永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3日


永康日报 广告 00007 2015-08-10 永康日报2015-08-1000005;永康日报2015-08-1000006 2 2015年08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