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欠费清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每月的15日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希望各参保人在缴费银行及时存足费款,便于地税机关扣缴费款,保障待遇不受影响。
二、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有关数据清理显示,有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欠缴养老保险费超过16个月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欠缴医疗保险从次月1日起列入欠费名单,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望参保人员认真核对缴费情况,对欠缴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在2015年8月25日前到永康市社会保险管理处(二楼6号7号窗口)缴纳或全市各税务分局缴纳,逾期做中断处理。
三、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已变更的(包括:住址、电话号码和存折账号),请带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存折等相关资料分别到地方税务机关、社保处、医保处办理变更事项。
四、联系电话及地址:
永康市地方税务局
永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5日